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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要求。用于存装食醋的容器材料(玻璃瓶、塑料瓶一、塑料袋等)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;食醋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-1994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》、GB2719-1996《食醋卫生标准》、GB18187-2000《酿造食醋》、SB10337-2000《配制食醋》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。
分装企业请求。对分装加工食醋的企业,应拥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装备。其他各项根据《食醋企业出产必备条件检察内容及要求》(附件5-1)举行审查。其分装的产品(半成品)来源于国内的,必需具有产物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实;产品来源于境外的,必须拥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实。
现场审查。企业地点省、市(地)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。审查组于检察前填写《企业生产必备前提检察职员及工作计划表》(附件5-4)。现场检察时应根据《食醋企业生产必备前提检察内容及要求》(附件5-1)进行审查,做好检察记录,填写《企业出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》(附件5-2)和《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察报告》(附件5-3),并请企业当真填写《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事情廉正信息反馈表》(见附件5-5)。
抽样。审查组在现场检察同时,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,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物,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(袋),随机抽取12瓶(袋),样品分成两份,每份样品为6瓶(袋)。样品确认无误后,填写《产品抽样单》(见附件5-6)一式3份。抽样单1份同样品一路送检验机构,1份留企业,1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。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响应开口处贴上封条。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,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,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。
磨练。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样品后,应起首查抄样品是否相符划定。对符合划定的进行检讨。不切合划定的样品,查验单位将样品退回企业,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。检验机构应依据响应尺度构造对产物举行查验,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,并出具检修报告。检验讲演一式3份,1份留检验机构,1份送企业,1份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。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事情契合请求,并对磨练陈诉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卖力。
分检验项目。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5-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项目(见附件5-7)。出厂检验按附件5-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。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“*”标记的,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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